《周易》中的逻辑理论分析
一:《周易》是中国古代最早具备抽象思维水平和完整理论形态的典籍之一。《汉书·艺文志》曰:“人更三圣,世历三古”,说的是儒门借《周易》以传道。其实,《周易》影响深远广大,远不止儒学,还触及佛、道,以至古代天文、历法、医学、音律等学科,也包含了十分丰富的古代逻辑思想与理论,是中国逻辑史研究的重要内容之一。
中国学术发展史中对自身逻辑的自觉反思与研究开始于“西学东渐”以后的近代。其中,最先关注《周易》中逻辑思想的首推严复。严复在向国人介绍“为一切法之法、一切学之学”(第2页)[1]的西方逻辑时,作为一种文化建设上的自觉,以超群的眼光,敏锐地注意到《周易》中所蕴含的逻辑思想。他在《天演论·自序》中说道:“及观西人名学(即逻辑学),则见其于格物致知之事,有内籀之术(即归纳推理)焉,有外籀之术(即演绎推理)焉……外籀云者,据公理以断众事者也,设定数以逆未然者也。乃推卷起曰:有是哉!是固吾《易》、《春秋》之学也。迁所谓本隐之显者,外籀也。”(第6页)严复指出,西方逻辑学的功用在于“见其于格物致知”,也就是说逻辑学是作为普遍的方法论而起作用的,这样的方法论在《周易》、《春秋》中已然存在。《周易》的逻辑方法是“观《象》、《系辞》以定吉凶而已”,是一种“本隐之显” (第6页)[2]的方法,这种方法就是相当于西方逻辑的“外籀法”(演绎推理)。严复还在1905年所译著的《穆勒名学》中进一步明确了他的观点。他说道:“案:大易所言之时、德、位皆品也,而八卦、六爻所画、所重皆数也。其品之变依乎其数,故即数推品,而有以通神明之德,类万物之情。此易道所以为外籀之学也。”(第202页)[1]胡适也对《周易》的逻辑投去敏锐的目光,在其《先秦名学史》中曾对《周易》中的逻辑思想作过简单的分析。因此可以说《周易》中的逻辑思想在中国逻辑史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二:从逻辑学的角度分析,《周易》中的逻辑推理主要是推类。推类的逻辑方法是将要得到的结论与推论的前提看成是同类,如前提A与结论B是同类,A如具有a、b、c、d的性质,B具有a、b、c的性质,那么就可以推类出B也会具有d的性质的结论。这种推理方法在中国古代在逻辑学典籍《墨经》中也被定义为“以类取,以类予”[1]的方式。推类的方法在古籍中大量存在。沈有鼎先生说:“在古代人的日常生活中类比推论有着极广泛的应用。”(第42页)[3]推类方法正确进行的关键,是确定类同,也就是要确定哪些东西可以是同类的,这又与民族的文化传统与思维习惯密切相关。如《周易·贲·彖传》讲道:“观乎天文,以查时变;观乎人文,以化成天下”,即是将人与天看成同类,可以说是开创“天人一体”观念之先河。张岱年先生在谈及这个问题时说:“天人相通的学说,认为天之根本性德,即含于人之心性之中;天道与人道,实一以贯之。宇宙本根,乃人伦道德之根源;人伦道德,乃宇宙本根之流行发现。本根有道德的意义,而道德亦有宇宙的意义。人之所以异于禽兽,即在人之心性与天相通。”(第173页)[4]西汉董仲舒有“天人相类”的观点,在逻辑上是对“天人同类”的语义解释。他说:“天亦有喜怒之气,哀乐之心,与人相副。以类合之,天人一也。”(第341页)[5] “以类合之,天人一也”,就是“天人同类”。《周易》中大量运用这样的推类。
《易经》上经第六卦《讼》,下坎上乾,象征“争讼”。乾象征天,坎象征水泽。《周易·说卦传》说:“乾为天”,“坎为水”。(虽然在《易传》中才讲道乾、坎等卦象征的事物,但是在《易经》中已形成十分明确的观念,否则无法确立八卦、六十四卦的体系,此点无疑。以下所举《恒》卦中巽象征风,震象征雷同理)从人类思维的客观进程来看,至少在《易经》成书久远以前,人们就区分出天与地的不同,区分出天上的星宿与地面上的山泽的不同。在《易经》时代,人们已经对天地万物间的不同事物做出类的区分,形成了不同类的概念,这就是《易经》中所展示给我们的八卦与六十四卦。当时的人们认识到上天与水泽是两种不同的运动事物,其运动方向是相违背而行的,这种相互违背的事实,就象社会生活中由于意见不同必然引起争讼一样,所以卦名叫《讼》,象征“争讼”。这是《易经》中经常运用的一种非常重要的分析问题、推理问题的方式,也是《周易》中的逻辑的主导推理类型。这种推理,是将自然界事物的运动特征和社会生活中的事情,看成是同类(这很符合中国古代天人一体的久远观念),那么既然是同类,就可以同类相推,称之为“推类”。关于为什么要用“推类”这样一个名称,一方面在比《易经》要晚的另一部逻辑学著作《墨经·经下》中有“推类之难,说在大小”,《荀子·正名》有“推类而不悖”,都把以类为根据的推理看是“推类”,因此我们在分析《周易》中逻辑的时候,可以借其言以说;另一方面,《周易》中的推理确实是在类与类之间进行的。阴阳是关于事物的基本分类,八卦本身就是八类事物的代表符号,六十四卦是六十四方的代表。八卦与六十四卦建立的原则是《系辞上》中讲到的“方以类聚、物以群分”。“方”,《辞源》释曰:“道,一类。《论语·雍也》‘可谓仁之方也已。’”(第0746页)[6]因此,“方”指的是类,六十四卦就是六十四类的符号代表。因此阴阳、八卦这一套《周易》逻辑的推演体系,说到底是在类与类之间进行的。
同理,再看《易经》中的另一个例子。下经第三十二卦《恒》,下巽上震,象征恒久以至亨通。在《易经》时代,将风类的事情归类为巽,雷类的事情归类为震,而且形成了认为风雷是世界最基本要素的世界观。《说卦传》中有“雷风相薄”一说,就是体现了把雷风看成世界最基本要素的世界观。最基本的要素是产生万物的基础,必然是恒久的。另外,《恒》卦中上下卦体阴阳爻皆相应,恰似风雷相须相助,也是自然界中恒常不变的现象,故取名为《恒》。雷风相助为恒常本是古人对自然现象的认识,《易经》以此为据,将社会生活中人的立身处世之道与之看成同类,那么同类相推,就推类出人处世要持之以恒的道理,这同样也是推类。因此可以说“推类”就是《周易》逻辑的主导推理类型。
如果说以推类为主导类型的《易经》逻辑在《易经》中还仅仅是形成的话,那么其逻辑理论在《易经》成书七八百年之后的《易传》中建立了起来。就上述列举的《讼》、《恒》两卦,我们作进一步分析。《讼·大象传》说:“天与水违行,讼;君子以作事某始。”这里不仅直接将“天与水违行”这一自然事实直接表述出来,而且它的整个《大象传》就是一个省略的推类型推理。其推类的推理过程经补充后可以表述如下:
天与水违行,是讼
社会生活中人心相违、行为相违等与天与水违行是同类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所以,社会生活中的相违是讼
相违以至争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所以,争以至颂
君子要注意争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所以君子要注意讼(即“君子以作事某始”)
这是一个类似复合前进三段论式的推理,其中的关键在于“社会生活中人心相违、行为相违等与天与水违行是同类”这一前提的成立,而这一前提的成立又与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固有观念密切相关,即与上面所提到的天人一体的观念密切相关。什么是同类,什么东西可以看成是同类,在不同的民族文化背景下会得出不同的结论。《恒·彖传》说:“雷风相与,巽而动,刚柔皆应,恒。”《恒·大象传》说:“雷风,恒;君子以立不易方。”同样,《易传》不仅将雷风相须相助这一古人对自然的认识成果直接清晰地表达出来,而且综合《彖》、《象》,也正是一个省略的推类式的推理,经补充后其推理过程如下:
风雷相与,刚柔皆应,是恒
为人处事的原则与风雷相与、上下卦体刚柔皆应是同类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所以,为人处事应当坚持持之以恒(即“君子以立不易方”)
在这个类似三段论的推理中,关键之处还是在于“为人处事的原则与风雷相与、上下卦体刚柔皆应是同类”这个前提的成立,而当我们一旦确定了这个前提是真的话,那么同样可以将《恒》的推理看成是推类型的推理。
三:《易传》在对《易经》的注解中,提到许多推理的原则和方法,构成了《周易》的逻辑理论。
首先,《说卦传》建立了一种世界观。
“天地定位,山泽通气,雷风相薄,水火不相射,八卦相错。”将天与地、山与泽、雷与风、水与火看成是构成世界的最基本的八类基质,因而具有永恒的和特殊的意义(如上面所例举的《恒》卦)。对这八类基质进行总结、抽象和概括,从而形成了乾、震、坎、艮、坤、巽、离、兑等八个不同的基本卦,即八经卦。作为基质,不仅决定和发展了自然界的事物,而且决定和发展了社会生活中的伦理原则、政治秩序、科学研究中的方法与立论原则等等。《说卦传》称基质的这种特殊作用为“神”,并说:“神也者,妙万物而为言者也。”这就是说,基质不仅化育万物、构成万物的本质、被概括抽象为八卦,而且成为古代各门学科立论的指导原则和方法,体现了逻辑学特有性质。《说卦传》还对八卦的这种神奇的特殊作用作了细致地说明:
“昔者圣人之作《易》也,幽赞于神明而生筮,参天两地而倚数,观变于阴阳而立卦,发挥于刚柔而生爻,和顺于道德而理于义,穷理尽性以至于命。”
这里指出,八卦的构建是《易》作者对天地自然观测结果的总结,一方面这个结果很细致,因为它有了数字的结论,另一方面又很概括抽象,因为从数字的观测结果中得出了阴阳的观念。更为重要的是八卦不仅可以用来描述自然,而且可以用来描述社会人生。这就使八卦或《周易》的理论具有了贯通自然和社会的功用,使自然的法则与社会的法则统一起来,建立起了天人一体的理论框架。对于这点《说卦传》进一步指明:
“昔者圣人之作《易》也,将以顺性命之理。是以立天之道曰阴与阳,立地之道曰柔与刚,立人之道曰仁与义。兼三才而两之,故《易》六画而成卦;分阴分阳,迭用柔刚,故《易》六位而成章。”
所以,区分和迭用阴阳、六画而成的八卦,不仅可以贯通天地人三才,而且还是儒家仁义理论的根据。这种根据是以自然为基础出发的,已经具有了本体论的高度。李零先生说:“儒门传易有《易传》,推阴阳以言天道(《庄子·天道》称为“易以道阴阳”),把古代筮占提升为哲学。”(第89页)[7]《周易》的这种世界观很重要。因为称之为逻辑的东西,必然具有方法论性质,能对各类学科产生方法上的指导作用或是起到求真工具的作用。
其次,《易传》的逻辑理论大多涉及类及推类。
(1)八卦是用归类方法建立的,涉及到类概念。《周易》中并不涉及西方逻辑之概念,但卦象是对它所代表的那一类事物的总结与概括却是无疑的。《系辞上传》明确提出:“方以类聚,物以群分”,《系辞下传》谈到八卦时说道:“以类万物之情”,是说卦象建立的根据是类。《系辞下传》进一步指出:“其称名也,杂而不越,于稽其类。” “称名”,相当于逻辑中的概念;董志铁先生在分析后期墨家的逻辑思想时指出:“名相当于逻辑学中的概念。”(第191页)[8]周云之、刘培育先生说“概念是思维的基本要素,对作为概念基本形态的名的研究是中国古代逻辑萌发的重要标志。”(第301页)[9]概念是根据类来确定的,即“于稽其类”;概念的划分是有严格界限的,即“杂而不越”。这些是对卦象涉及类概念的明确表述。八卦代表八方,六十四卦代表六十四方。每一方将不同事物归类聚合,以卦象符号作为概括表达,因此每一卦象都是一个类的概念符号。《系辞下》所说:“其称名也小,其取类也大”,明确提出“取类”。“取类”,即按类所取,即用归类的方法概括某一类事物的共性。卦之称名(即卦象)是小的,但它所涉及的类的事物是大的。从逻辑上看,涉及到类概念的内涵与外延的关系。《说卦传》中详细地列举了每一卦所代表的那一类事物,如“乾为天,为圆,为君,为父,为玉,为金,为寒,为冰,为大赤,为良马,为老马,为瘠马,为驳马,为木果。”可以看出,八卦的建构是代表它自己那一类的事物。这个建构卦象的原则,在《文言传》中也称之为“各从其类”。《彖上传》说:“‘牝马’地类,行地无疆。”高亨先生说:“‘牝马地类’,谓牝马是阴性之物,与地同类。”(第77页)[10]说的是母马与地为同类,所以母马行于地上,可以走得很远。使用的是归类方法,可为佐证。《象传上》说:“天与火,同人。君子以类族辨物。”朱熹注曰:“天在上而火炎上(《同人》卦乾上离下,乾为天,离为火——自注),其性同也。类族辨物,所以审异而致同也。”(第16页)[11]使用的方法同样是归类,也可为佐证。《象传下》曰:“火在水上,未济。君子以慎辨物居方。”朱熹注曰:“水火异物,各居其所,故君子观象而各审辨之。”(第54页)[11]其中虽未提及“类”字,但“方”与“类”密切相关。清·李光地说:“‘方’谓事情所向,言事物善恶,各以‘类’分。”(第828页)[12]因此所用确为归类法无疑,当为佐证。(2)《易传》中多处涉及推类的理论。其一,《易》是变化的系统。《易》的系统是变化的,这是《易》的根本原则之一。《系辞上》说:“生生之谓易。”说明了《易》的变化性质。《系辞下》对这一变化性质作了更进一步的说明:“变动不居,周流六虚,上下无常,刚柔相易。”《易》的变化性质为《周易》逻辑的推演提供了可能、根据和前提。其二,《易》是可以推演的(称之为“推”或“化”),并且由推演产生逻辑形式上的变化(称之为“变”或“通”)。《系辞上》说:“刚柔相推,而生变化”,又说:“化而裁之谓之变,推而行之谓之通。”《系辞下》说:“刚柔相推,变在其中矣。”就是说,《易》系统内的具体形式,从逻辑上讲就是定理,通过“推”可以产生形式上的变化,即“变”,而且这个“变”是“通”的,即从逻辑上讲“变”后得到的定理与前定理是等值的。其三,确立了推演的原则在于依类相推。《易》是可以推演的,那么依照什么原则推演却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因为确定了《易》的推演原则也就确定了《周易》逻辑主导类型和性质。《彖上传》明确提出:“‘西南得朋’,乃与类行。”“与类行”就是要“依类相推”,这就是《周易》的逻辑特征,即推类逻辑的特征。关于这点,《系辞上》也十分明确地提出:“引而申之,触类而长之。”与西方逻辑对照,可以把它看成是推理的规则。《易传》除了确定推理的规则,还确定了推理的总原则。《系辞下》说“一阴一阳之谓道”、“阴阳合德而刚柔有体。”这是一个在中国传统文化背景下的默认规则和共识规则,可以看成是《易》逻辑系统的公理。其四,进一步确定了依类相推的可行性原则。《彖下传》在解释《睽》卦时说道:“万物睽而其事类也。” 《睽·象传》解释道:“上火下泽,睽。君子以同而异。”朱熹注为:“二卦合体而性不同。”(第34页)[11]《睽》列下经第三十八卦,下兑上离。离为火,其性炎上;兑为泽,其性润下。离与兑,一上一下,性质相反,但同时又居于同一个《睽》卦之中,恰如两女(《说卦传》曰:“离再索而得女,故谓之中女”、“兑三索而得女,故谓之少女。”)志向不合但却同居一屋。原因在于其不同之处有相同处,因为她们同是一类(指阴性)事物,由此进一步推广到天地万物间一切事情莫不如此。所以《睽·彖传》说道:“天地睽而其事同也,男女睽而其志通也,万物睽而其事类也。”表面看似不同,甚至是相反的事物因为它们是同一类因而具有了可通性,也就具备了依类相推的可行性。《易传》还列举一例。《坤·文言传》曰:“阴疑于阳必战,为其嫌于无阳也,故称‘龙’焉,犹未离其类也。”尚秉和先生释“疑”为:“然疑即凝字。”(第41页)[13] “此谓上六处《坤》之极,阴极反阳,犹‘凝情’于阳,故必至交合。”(第37页)[14]阴阳本为对立两级,但其可以相互转化与沟通,原因在于阴与阳之间的共性使得他们处于一类所致。其五,确定了《周易》逻辑系统的开放性原则。《周易》逻辑系统不仅具有推类性质的推理特征,而且是开放的。《周易》逻辑系统开放的原则是“与时偕行”。这种开放性原则在《易传》中多次被提到。例如《遯·彖传》说道:“刚当位而应,与时行也。”《损·彖传》说道:“损益盈虚,与时偕行。”《周易》逻辑的这种开放性是在其自身具有的语义一致性和无矛盾性基础上的开放性质,这种性质使得《周易》逻辑在其以后的发展过程中不断纳入新的元素,不断更新自己的内容和提升自己的逻辑功能。其六,表述了《周易》逻辑的逻辑功能。逻辑是抽象的,但正是因为它的抽象性才使逻辑具备了普遍性原则和指导各门科学的普遍方法论意义。《系辞上》说道:“易简而天下之理得矣”、“易则易知,简则简从。易知则有亲,简从则有功。有亲则可久,有功则可大”、“《易》与天地准,故能弥纶天地之道。”这正是对《周易》逻辑普遍性的说明。至此可以说,《周易》逻辑的理论在《易传》中已经建立起来。
总之,作为“六经之原”[15]的《周易》包含了丰富的逻辑思想,开创了中国古代逻辑发展的先河。《周易》中的逻辑思想影响了其后逻辑学的发展,尤其是它的推类理论与方式逐渐发展成为中国古代逻辑的最主要形式。其后的辩学与名学的各种推理形式,在很大的程度上都是继承、总结和发展《周易》中的推类。汉代以后,在墨家理论被黜除的情况下,源于《周易》的推类逻辑方式依然在深刻地影响着历代的思想家们,同时也深刻地影响着古代文化的发展,包括为自然科学在内的古代各门科学提供一种有效地论证工具和推理形式。
【参考资料】
[1] 严复译《穆勒名学》商务印书馆,1981年10月第1版。
[2] 严复译著《天演论·自序》,华夏出版社,2002年10月北京第1版。
[3] 沈有鼎著《墨经的逻辑学》,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2年7月第2版。
[4] 张岱年著《中国哲学大纲》,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2年8月第1版。
[5] 汉·董仲舒《春秋繁露·阴阳义》:苏舆撰、钟哲点校《春秋繁露义证》,中华书局,1992年12月第1版。
[6] 《辞源(修订本)》1-4合订本,商务印书馆,1988年7月第1版。
[7] 李零著《中国方术续考》,东方出版社,2000年10月第1版。
[8] 董志铁著《名辨艺术与思维逻辑》,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1998年9月第1版。
[9] 周云之、刘培育著《先秦逻辑史》,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4年12月版。
[10]高亨著《周易大传今注》,齐鲁书社,1979年6月第1版。
[11]朱熹注《周易本义》,上海古籍出版社,1987年3月第1版。
[12] 清·李光地撰《周易折中》下册,九州出版社,2002年9月第1版。
[13] 尚秉和著《周易尚氏学》第41页,中华书局,1980年5月第1版。
[14] 黄寿祺、张善文撰《周易译注》第37页,上海古籍出版社,1989年5月第1版。
[15] 汉·班固撰《汉书·艺文志》。
1《墨子·小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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